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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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5-23 18:10:51 文秘知识 我要投稿

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多部门联合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排查整治要求及实施步骤,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为确保全市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废水排放企业数量、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污口数量及排放去向,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暗管偷排和擅自改变废水排放去向形成纳污坑塘等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由于纳污坑塘存在造成地下水污染问题产生,有效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排查整治的纳污坑塘包括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重点排查对象如下:

  (一)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放企业,包括石化、化工、医药、食品加工酿造、造纸、制革、电镀、钢铁、铅锌采选冶炼及其它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工业固废处置场。

  (二)废水循环使用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废水闭路循环或建有蓄水池的企业。

  (三)工业企业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液的处理处置情况(包括垃圾填埋场等)。

  (四)位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

  三、工作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靠实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

  (二)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市级督查、县区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市级负责督查抽查,县区负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统一整治措施。一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废水排放企业,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淘汰;二是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废水排放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的要实行“按日计罚”;三是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无证排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四是对存在渗坑排放,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要顶格处罚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治理消除污染;五是对环保意识淡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企业,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实施问责。六是对历史遗留纳污坑塘,要及时报告政府,统筹施策,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开展治理。

  四、时间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时间为2017年5月2至5月26日,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 (5月5日前)。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排查整治阶段(5月3日-5月22日)。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废水排放企业和纳污坑塘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三)整理汇总阶段(5月22日-5月26日前)。各县区环保部门整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填报工作台帐,形成书面情况汇报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市级督查阶段。市环保局将按照“三不三直五结合”要求,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和纳污塘坑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督查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要求时限,要做到排查仔细、督促有力、查处到位,整治有效,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的坑塘纳污问题,要查清查实,建立台帐。

  (二)制定方案,限期整治。各县区对排查发现的纳污坑塘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针对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情况,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纳污坑塘一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治时限,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对排入、倾倒工业企业有毒污染物的渗坑,无论面积大小一律进行治理和土壤修复;对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渗坑,无论大小要对存有的.废水进行处置并恢复地貌。

  (三)严厉打击,严肃追责。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及四项配套措施予以查处。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要支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对整治工作懈怠、推诿扯皮、不作为的人员,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行政问责。

  (四)公开信息,正面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纳污坑塘等环境问题,对历史遗留的坑塘纳污问题要通过各类媒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2017年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工作方案》(吉环监字〔2017〕22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市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围绕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坑塘等违法排污行为,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切实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排查工作全覆盖,责任分工全落实,整改任务全到位,查清查实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并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发现的受污染坑塘开展环境整治工作,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责任不清、久拖不治等情况的发生,避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的领导,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将排查工作与日常环境监管紧密结合。同时,明确污染防治、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等部门的工作任务,做好内部职能分工,突出强化水质分析与现场监管,将辖区具体任务落实到人。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环境违法问题,尤其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的坑塘纳污问题,要广泛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力量,利用生态环境监督微信平台,开展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建立台账,逐级汇总上报。

  (三)严厉打击,严肃追责。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和手段,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要积极支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四)公开信息,正面引导。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立即核查公众反映的向坑塘排污问题,对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正面引导公众,避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日至5月8日)

  各县(市、区)要对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统筹工作安排,结合网格化监管,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5月8日前,将具体负责人员上报市局。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9日至5月23日)

  各地要按照“全面排查,深挖死角”的工作要求,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环境违法问题,查清查实,建立台账。发现的纳污坑塘问题,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针对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特点,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保障整治资金,确保按时限完成政治任务。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23日前,将排查台账(见附表)和整治工作方案报送市局。

  (三)整治落实阶段(5月24日至7月25日)

  对于存在纳污坑塘问题的县(市、区),要全过程跟踪,督促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开展纳污坑塘问题的后续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每月30日和12日,向市局报告整治工作进展,7月25日前报告整治工作总结。市局将适时组织现场督查,督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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