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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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5-11 18:26:09 文秘知识 我要投稿

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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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清河区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辽宁省纳污坑塘进行排查整治方案》(辽环函〔2017〕119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铁岭市纳污坑塘进行排查整治方案》(铁市环函〔2017〕54号)的通知要求,为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强化污染治理,确保我区环境安全,严厉打击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5月20日前,区政府组织开展排查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受污染坑塘环境整治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

  按照《清河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铁清政办发〔2016〕12号)的要求,根据排查工作要求,由区政府安排区环保部门牵头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清河区情况的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按照环境监管三级网格划分体系,协调各乡(镇)街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坑塘排查工作,协调区动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业的排查工作,区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排查。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等要加大排查力度,摸清底数、不留死角,对发现的纳污坑塘问题要查清查实,填写《纳污坑塘排查台账》,于日前5月2日15时前,将前期专项排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地区实施方案及《纳污坑塘排查台账》报区环保局,经汇总后于5月3日16时前统一报市环保局。

  (二)制定整治方案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发现的纳污坑塘水质、底泥及周边地下水、土壤等进行检测,督促各乡(镇)街政府切实做好纳污坑塘污染治理工作,并制定一对一的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要根据坑塘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特点科学制定,根据检测结果细化治理措施,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保障整治资金,确保治理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按照要求将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整治方案及《纳污坑塘整治台账》于5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细化工作任务,有专人负责工作推进,确保责任到人。要同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统一起来,一并认真整改。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迅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要积极支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三)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详实、毫不隐瞒的上报排查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对组织不力、隐瞒不报、消极应对、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没有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整治工作懈怠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强化信息公开,正面引导舆论。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广辟线索来源,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立即核查公众反映的向坑塘排污问题,对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和治理进度,集中曝光典型违法案例,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区环保部门协调各乡(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落实环境质量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为严厉打击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环领办〔2017〕29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任务

  本次整治的渗坑是指: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以下统称“渗坑”)。

  (一)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分工,认真组织排查,逐个监测,摸清渗坑水质及纳污底数。

  (二)严厉打击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倾倒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排查出的渗坑按照不同类别制定整治方案,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二、整治标准

  凡排入、倾倒工业企业有毒污染物的渗坑,无论面积大小一律进行治理和土壤修复;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渗坑,无论大小要对存有的废水进行处置、恢复地貌;主要污染物(COD、氨氮、色度、异味)超标1倍(按照功能区划类别执行相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且对敏感区域产生影响的渗坑,要上报县政府,同时,由县环保局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对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水质要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超标1倍以下的,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要对其实施治理,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并对其进行定期监测(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时间安排

  自2017年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

  6月30日前制定方案并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要彻底查清渗坑底数和排污源,建立台帐并登记造册。要对排查出的渗坑水质进行监测,对超标的渗坑要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对底泥和土壤超标的要监测周边地下水质。渗坑整治按照发现-监测-制定方案-处置-修复过程进行,限期完成。于7月25日前将渗坑排查情况报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逾期未上报的将视为无渗坑。

  (三)督查总结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要对辖区内渗坑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于9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督导组对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渗坑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环保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水务局、卫生局、畜牧局和农业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渗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此次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二)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环境监管责任制。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是渗坑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环保网格化监管的作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责任制,明确渗坑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同时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渗坑进行排查、修复。环保局要对排查出的渗坑按照要求进行监测,有明确排污责任单位的渗坑,由排污单位组织修复;无明确排污责任单位的渗坑,由属地乡镇(开发区、街道办)组织修复。同时,要严肃查处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再有渗坑存在。具体职责如下: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内利用渗坑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上报县渗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应制定渗坑修复方案的要制定修复方案,按方案要求限期进行修复。

  环保局:负责对辖区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负责对排查出的渗坑中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对水质超标的要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对底泥和土壤超标的要监测地下水。

  水务局:负责对自备井进行摸底,摸清其数量及采水量,对涉水企业采水量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取缔违法企业的生产用自备水井,同时对渗坑周围地下水水质进行跟踪性监测。

  农业局、畜牧局:负责督导利用渗坑排放污水的农业、渔业、畜禽养殖等用水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渗坑修复方案,限期予以完成。

  卫生局: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确保饮水安全。

  国土局:负责对开挖渗坑破坏土地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并限期恢复地貌,同时对渗坑周围土壤进行跟踪性监测,确保土壤环境及时得到恢复。

  监察局:督导相关部门做好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渗坑修复工作。

  公安局:建立与环保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参与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渗坑专项整治工作现场秩序,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三)及时上报情况。渗坑整治工作要做到排查、监测、整治同步进行,8月25日前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要提前15日向县政府说明情况;有毒及超标1倍以上和敏感区域渗坑要在第一时间发现一个,上报一个。

  联系人:侯玉莲 联系电话:87***35 手机:1****9邮箱:xtxhj***.com。

  (四)加强信息公开。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布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应包括:渗坑名单及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数据结果,修复方案、修复结果、监测达标、污水处置等情况。

  (五)严格责任追究。县环保局要认真组织督导检查,指导辖区内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渗坑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及时发现和纠正动员部署迟缓、排查走过场、打击非法排污不力、修复进程缓慢等问题。县渗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信访举报情况、环保局监督检查情况等对渗坑整治不力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予以通报批评。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环境问题突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隐瞒不报的,依据《关于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严肃查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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