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手抄报的有关资料: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管理亟待加强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领导在21日召开的纪念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实施10年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发出呼吁。
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占有情况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手段,不断从发展中国家搜集、掠夺生物遗传资源,并通过对世界生物遗传资源的控制,进而加速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占有和经济垄断。
发达国家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采取合作研究、出资购买、甚至偷窃的方式,大肆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出新的药品或作物品种,再申请专利保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兜售,获取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许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提供国反而成了受害国。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掠取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地区。然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确切数量难以统计。国家环保总局的一份资料显示,引进和输出的比例为1:10。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的第9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在《刑法》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罪。此外,我国制定了一些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护法》、《种子法》等,以及《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20余件行政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交换和利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生物手抄报图
但是,现有的遗传资源管理规定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下附带做出的,内容很不完善,也不具体,尤其是在遗传资源的取得、惠益分享和专利制度方面基本上是空白,使很多想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外国公司感到无所适从,而有些外国公司却通过合作研究或共同建立数据库等方式,无偿窃取我国遗传资源。特别是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和WTO后,这些法规已不能适应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WTO规则的需要。尤其是如何正确处理WTO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规定和如何执行公约关于惠益共享的规定。
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输出输入渠道混乱的情况。为保护国家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政府部门批准都不得向国外公司提供遗传资源或进口遗传资源,以免导致我国遗传资源大量流失,但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遗传资源输入输出也没有统一法定程序和渠道,导致我国遗传资源不断无偿流失。
加强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副司长王德辉表示,为了防止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继续流失,公平分享使用遗传资源的惠益,需要: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生物遗传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2、建立统一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监管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分工,确保遗传资源的合法获取和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
3、加强科研工作,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的收集、整理、性状评价和分子水平的基因型鉴定等基础研究工作,提高我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