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普通话的素材:普通话的信息概念
标准普通话是在现代确定的语言,称呼与定义因地而异,中国大陆称为“普通话”,在台湾地区称为“国语”,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在现代确定的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而相对于非汉语的语言又常被称为“中文”或“华语”。普通话、国语、华语,三者在语音、词汇、语法上有着一定的区别。
1955年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上确定普通话的定义为“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中国共同语。这个定义实质上从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提出了普通话的标准。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指的是以北京话的语音系统为标准,以北京语音为标准,罗马字母辨认拼切。但并不是把北京话一切读法全部照搬,普通话并不等于北京话,更不是最早的北京地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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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词汇标准来看,普通话“以北方话为基础”,指的是以广大北方话地区普遍通行的说法为准,同时也要从其他方言吸取所需要的词语。普通话和北方方言很相近,内部一致性较强,北方方言(类同官话方言)分为北方官话,江淮官话,西南官话,东北官话等,在中国各方言中它在中国大陆分布地域最大,使用人口占中国总人口很大部分。
普通话的语法标准是“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个标准包括四个方面意思:“典范”就是排除不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作为语法规范;“白话文”就是排除文言文;“现代白话文”就是五四时期以来的现代部分白话书面著作,排除五四以前的早期白话文;“著作”就是指普通话的书面形式,它建立在口语基础上,但又不等于一般的口语,而是经过加工、提炼的语言。普通话的语法以鲁迅、茅盾、冰心、叶圣陶等人的著名现代白话作品为规范,并且还必须是这些现代白话文中的“一般的用例”。
普通话是针对规范化来说的。普通话同时又是中国法定的全国通用语言。它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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