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制教育内容:法律规范的结构
根据有的法学著作,法律规范通常由3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它们构成法律规范的3个要素。
假定
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个法律规范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假定部分。在许多情况下,假定部分未明确写出,可以从规范条文中推论出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条没有明确写出假定部分,但可以推论出来,即夫妻一方先亡而有遗产,便是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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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规定应当做什么;第21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第10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规定允许做什么。
制裁
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在法律条文中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有些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制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有些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规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制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中。不论制裁部分怎样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法律规范这三个部分是密切联系不可缺少的,否则就失掉法律规范的意义。但这三个部分不一定都明确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有的条文未叙述假定部分,有的把假定与处理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刑事法律规范往往把假定与处理结合在一起,从表面上看它只有处理与制裁两个要素构成。有的未直接规定制裁。因此,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