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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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时间:2017-07-03 11:20:57 宋史 我要投稿

《宋史》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训练之制

  训练之制 禁军月奉五百以上,皆日习武技。三百以下,或给役,或习技。其后别募厢兵,亦阅习武技,号教阅厢军。戍川、广者旧不训练,嘉祐以后稍习焉。凡诸日习之法,以鼓声为节,骑兵五习,步兵四习,以其坐作进退非施于两军相当者然。自宋初以来,中外诸军皆用之。

  明道二年,枢密使王曙言:"天下厢军止给役而未尝习武技,宜取材勇者训肄,升补禁军。"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御便殿阅诸军阵法。议者谓诸军止教坐作进退,虽整肃可观,然临敌难用,请自今遣官阅阵毕,令解镫以弓弩射。营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等,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阅习。诏行之陕西、河东、河北路。是岁,诏:"教士不衽带金革,缓急不足以应敌。自今诸军各予铠甲十、马甲五,令迭披带。"又命诸军班听习杂武技,勿辄禁止。

  庆历元年,徙边兵不教者于内郡,俟习武技即遣戍边。

  二年,诸军以射亲疏为赏罚,中的者免是月诸役,仍籍其名。阙校长,则按籍取中多者补。枢密直学士杨偕请教骑兵止射九斗至七斗三等弓,画的为五晕,去的二十步,引满即发,射中者,视晕数给钱为赏。骑兵佩劈阵刀,训肄时以木杆代之。奏可。

  四年,诏:"骑兵带甲射不能发矢者,夺所乘马与本营艺优士卒。"韩琦言:"教射唯事体容及强弓,不习射亲不可以临阵。臣至边,尝定弓弩挽强、蹠硬、射亲格,愿行诸军立赏肄习。岁以春秋二时各一阅,诸营先上射亲吏卒之数,命近臣与殿前、马步军司阅之。其射亲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给赐;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强、蹠硬中格,悉引对亲阅;等数多者,其正副指挥使亦第赐金帛。"诏以所定格班教诸军。四年,遣官以陕西阵法分教河北军士。

  五年,密诏益、利、梓、夔路钤辖司,以弓弩习士卒,候民间观听浸熟,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知并州明镐言:"臣近籍诸营武艺之卒,使带甲试充奇兵外,为三等,庶几主将悉知军中武技强弱,临敌可用。"诏颁其法三路。范仲淹请以带甲射一石充奇兵,余自九斗至七斗第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诏著为令。

  六年,诏诸军夏三月毋教弓弩,止习短兵。又诏:"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斗、弩彍三石八斗、枪刀手胜三人者,立为武艺出众格。中者,本营阙阶级即以次补。"

  至和元年,诏:"诸军选将校,武艺钧,以射亲为上。"韩琦又言:"奉诏,军士弩彍四石二斗并弓箭、枪手应旧规选中者,即给挺补守阙押官,然则排连旧制为虚文矣。请三路兵遇春秋大教,武技出众者优给赏物,免本营他役,候阶级阙,如旧制选补。"奏可。

  治平二年,诏:"河北战卒三十万一千、陕西四十五万九百并义勇等,委总管司训练,毋得冗占。"

  熙宁元年,诏曰:"国家置兵以备战守,而主兵之官冗占者众,肄习弗时,或误军事。帅臣、安抚、监司其察所部有占兵不如令者以闻。"十月,枢密院请陕西、河东选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为河北诸路指使,教习骑军。或言河朔兵有教阅之名而无其实,请班教法于其军,久而弗能者,罢为厢军。奏可。

  二年,帝常语执政:"并边训练士卒,何以得其精熟?"安石对曰:"京东所教兵已精强,愿陛下推此法以责边将,间诏其兵亲临阅试。训练简阅有不如诏者罚之,而赏其能者。赏不遣贱,罚不避贵,则法行而将吏加劝,士卒无不奋励矣。"九月,选置指使巡教诸军,殿前司四人,马、步军司各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