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乡镇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2017年乡镇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2-24  编辑:舒文 手机版

  认真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因秸秆焚烧或乱堆乱放、抛弃河道、腐烂变质而带来的环境污染,改善村容村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收集的2017年乡镇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乡镇秸秆禁烧工作方案1】

  为切实做好2017年秸秆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和省秸秆禁烧工作要求,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4〕23号)规定,我市辖区全域均为禁烧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充分释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全面实现“优环境、促健康,保安全、促增收”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手机短(微)信、标语标牌等方式,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充分阐明野外焚烧秸秆产生的危害、违法焚烧秸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讲清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益处和效益,发动群众自我约束、互相监督、依法举报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努力营造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浓厚氛围。

  (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区县(市)要坚持疏堵并重,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要抢抓秋整地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省、市政府对深松整地并秸秆还田作业给予补贴的政策机遇(省政府补贴40元/亩,市政府补贴10元/亩),以秸秆肥料化为重点,加强秸秆还田工作(任务详见附件);要依托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秸秆收储点,并积极与山东泉林等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在此基础上,要多措并举、科学施策,全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6-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35号)规定,市政府对秸秆综合利用、收储点建设以及市场供销等环节给予政策支持。

  (三)构建网格管理体系。要建立市级领导包区县(市),区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乡(镇)村(屯)干部包农户、包地块的逐级包保责任制,形成以乡(镇)、村(屯)、农户、地块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联防联控,真正做到“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要在秋收之前,将各级包保责任人及其对应村屯农户、包保地块等具体信息向社会公布,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据可查。秸秆焚烧高发期间,各级包保人员要对重点区域、部位、场所进行重点巡查、监控,实行驻守和值班,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一旦出现火点,要对所在地块的农户进行依法处理,并对包户的乡(镇)、村(屯)干部和包村的乡(镇)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四)打击违法焚烧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发现野外焚烧秸秆苗头要快速处置,对已发生的焚烧行为要协调环保、公安等部门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扑救,对劝导无效、阻碍执法者,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以及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发布以及每日禁烧工作情况通报,并配合农业部门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执法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劝阻、制止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对不听劝阻、造成影响者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气象部门负责雾霾、大风等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相关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靠乡(镇)村(屯)和相关包保责任人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设立全市秸秆禁烧举报电话(12369),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

  (二)严格督导检查。要建立市对区县(市)、区县(市)对乡(镇)、乡(镇)对村(屯)“三级”监督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全市秸秆禁烧重点督查阶段,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实施分片督导检查。市环保局要根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督查巡查情况和举报核查情况,对上一工作日秸秆禁烧情况进行通报。以每次通报结果为依据,最终对辖区内未出现火点或出现火点较少、扑救及时、处理得当,未造成后果的区县(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对出现火点的区县(市),按照火点出现的频率、造成的后果、处置的情况以及有无失职渎职等行为,采取约谈、通报、追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区县(市),在秸秆综合利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对纳入省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范围的玉米种植地块,没有焚烧行为的,按照10元/亩(市政府奖励5元/亩,区、县市政府奖励5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在秸秆还田作业上,主要对玉米秸秆还田作业和还田机械购置给予补贴;在秸秆收储体系建设上,主要对搂草机、打捆机、抓草机等秸秆收集机具购置给予补贴;在打造秸秆加工利用产业上,主要对秸秆饲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和规模以上秸秆造肥、板材、造纸、乙醇等项目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额度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6-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乡镇秸秆禁烧工作方案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治污降霾”总要求,开展好“保卫蓝天”专项行动,防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促进秸秆资源合理利用,改善空气质量,依照汉台区禁烧办2017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特制定本镇本方案。

  一、禁烧范围

  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二、禁烧目标及原则

  禁烧目标:农作物秸秆禁烧率达到100%。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见一块黑斑”,确保中心城区、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大气环境质量稳定良好,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通行不受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禁烧原则:政府主导,镇(办)主体,综合利用、粉碎还田、集中堆放、杜绝火点、责任追究。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步骤

  秋季秸秆禁烧工作重点时段为9月1日至10月 31日。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5日)。镇政府召开秸秆综合利用暨禁烧工作会议,部署秸秆禁烧工作。各村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巡查组及应急分队,做到人员、经费、责任“三个落实”,形成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提高参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

  (二)全面禁烧阶段(9月5日至10月20日)。各村要组织力量,合理布局,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蹲守,防止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镇督查考核组,对各村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及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布秸秆禁烧工作信息。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镇督查考核组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总结,考核结果经镇禁烧办汇总复核后送镇党政办,作为年终考核打分依据。

  四、禁烧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禁烧目标。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已纳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范围,关系到大气环境质量、交通安全,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今年全镇秸秆禁烧率要达到100%,各部门、各村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坚持现场督导,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责任,确保禁烧效果。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实行全区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各村要切实担负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各方面禁烧力量,组建专门查禁队伍,定区域定岗位、全天候全覆盖巡查,坚决禁止秸秆禁烧现象的发生,确保禁烧率达到100%。

  (三)广泛宣传,营造禁烧氛围。各村要迅速行动,及时组装禁烧宣传车、悬挂宣传横幅、张贴禁烧标语,深入到组、户开展禁烧宣传活动,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要求及具体措施宣传到户到人,帮助农户从思想上树立“烧秸秆违法”、“不愿烧”和“舍不得烧”的意识。

  (四)强化巡查,严格督查考核。镇政府要成立禁烧巡查队伍,明确巡查责任,加大巡查力度,深入辖区实行不间断巡查,分片区落实责任。各村要成立应急小分队,接到火情报告后,火情发生地村应急小分队要在10分钟内到达出事地点,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扑灭火情。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村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严格考核,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实现工作目标的村在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发生焚烧秸秆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村、组有关责任人依据《汉中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汉监发〔2010〕6号)实施责任追究;公安汉王派出所要全力配合禁烧工作,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故意纵火及阻挠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凡发现焚烧秸秆的,对土地经营使用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阻碍执法的,予以行政拘留并加处500元罚款;凡发现有焚烧秸秆的村,在该村每发现一处黑斑或着火点扣发100元转移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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