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017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12-23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的安全意识也逐渐增强了,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职业病高发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2017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分类管理, 依法治理”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努力控制群体性职业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2、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

  3、坚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4、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掌握我县职业危害现状,健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职业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和保障机制,完善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卫生监督网络建设,从而使我县职业卫生服务达到“人人享有职业卫生”的总体目标。

  (二)年度目标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100%的建立监管档案,全面摸清本底情况。

  2、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率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达到50%和40%

  3、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并加强监督管理。

  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以及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化工、冶炼、建材等行业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探索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三、部门职责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措施,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

  广电部门负责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等。

  卫生部门负责全县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依法监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严格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严格查处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发改局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与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搞好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

  工商部门牵头,配合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工作等。

  四、工作内容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和卫生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卫生、安监、劳动、工会、发改和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召开会议,层层落实

  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各乡镇、卫生、安监、劳动、工会、发改、广电等部门负责人和大中型职业危害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目的在于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提高各参会单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

  (三)开展职业卫生情况调查

  掌握辖区内中小企业的门类、分布和主要职业危害,分析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建立辖区内工业企业基本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基本情况档案,为指导辖区职业卫生工作、制定职业卫生服务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调查内容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主要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理化特性、产量、年消耗量、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企业职工人数、生产工人数、生产工人组成(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季节工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组织管理、既往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等。

  (四)开展有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针对不同企业类别,按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企业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危害项目监测,尚未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可委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警示灯,配备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人员要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放射诊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确保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为放射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医疗职业道德和放射诊疗业务知识培训,使放射诊疗人员熟练放射业务知识,依法开展放射工作,确保放射诊疗工作规范有序。

  (五)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利用报纸、宣传单、电视、广播,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在公共场所的科普宣传栏举办职业卫生科普专栏,适时进行针对性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劳动者自觉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

  积极组织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增派相关人员到上级进行相关培训工作。

  定期组织辖区内的企业领导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及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定期展出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宣传栏;印制和发放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宣传资料;定期进企业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六)完善职业卫生监督体系

  1、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对已投产的企业,按照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尤其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家庭作坊,督促企业落实好工人的健康监护、防护设施、作业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2、依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一些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卫生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企业,采取措施依法从重处罚,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或提请政府关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确定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完成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并做好协调工作,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舆论宣传,将宣传工作深入到厂矿、企业、基层等,切实提高用人单位法制意识,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对拒不接受监督或者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职责的用人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并曝光。

  (三)强化建设项目监督,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四)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是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防治职业病的重要内容。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在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体检时,必须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并且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的规定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的工人,用人单位必须安排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病时,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卫生、安监等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

  (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不按规定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领导不力、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建立长效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逐步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掌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重点从制度、体制和机制入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2017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全县用人单位职工工作卫生环境,创建“三个强县”,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争创安徽省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和发【2017】12号),县创卫办、爱卫办《关于报送<和县争创安徽省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相关资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作为《和县争创安徽省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的子方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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