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流域保护管理责任,促进流域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7年底前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通过努力,使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机构。“河长制”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承担考核工作,监督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河长、河段长设置。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分别由省领导担任河长,确定一个省直部门为联系部门,流域所经的市、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县(区)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段长,同时明确联系部门和责任主体;由流域所经的县(市、区)政府确定乡(镇、街道)河段长、村级(居委会)专管员。汀江、晋江、赛江、龙江、木兰溪流域分别由流域所经的设区市政府领导担任河长,确定一个市直部门作为联系部门,市、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由流域所经的县(市、区)政府确定县(市、区)、乡(镇、街道)河段长以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其他流域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确定河长、河段长以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并确定联系部门。各级河长、河段长名单由各级政府发文明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河长、河段长职责。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长、河段长的联系部门,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河段长。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实施跨设区市流域保护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市、县(区)河长、河段长具体承担辖区内“三条蓝线”划定与管理、河流调查建档、河流管养、水功能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监管与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整顿及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任务,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分工,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与治理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河长、河段长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的职责由县(市、区)政府予以明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流域所经市、县(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河流进行全程踏勘,摸清各河流现状,制定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河长、河段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级联系部门要积极配合河长、河段长开展工作,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任务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本级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要组织对辖区内“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实施“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和各地的典型经验,及时曝光各类涉水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的生活习惯,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流域保护和水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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