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虽热闹,保护空气更重要。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欢迎参考。
关于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第1篇】
一、春节期间禁放时间:
20XX年2月16日—3月5日晚上22:00至凌晨6:00,其中,20XX年2月18日(年三十)晚上00:30—凌晨5:00。
二、春节期间禁放场所:
1.市行政中心(含市民公园)、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2. 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3. 火车站、客(货)运站、桥梁(含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 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5. 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6.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春节期间限放场所:
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限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燃放;
2. 宾馆、酒店限在设置的安全区域燃放。
四、违规处罚措施:
1.在烟花爆竹禁限放区、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违反禁限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党员干部职工违反禁限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市环保局 市委宣传部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20XX年2月15日
关于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第2篇】
各环境执法局、环境监测站:
春节将至,全省将进入烟花爆竹消费旺季,环境空气质量将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为了贯彻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春是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函》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加强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现就加强春节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和应急响应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做好春节期间空气质量监测和研判。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执行本地制定和出台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做好同期监测数据的对比和分析。省环境监测站要对重点区域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进行定点监测比对和定量定性分析,形成报告。同时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气候变化,做好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特别应加强禁、限放区域以外,大年三十、正月十五等特别区域和特殊时段的监测和研判工作。如遇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建议扩大禁限放区域。
二、全面做好春节期间空气质量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当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建议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报送流程和发布渠道,及时采取响应措施,确定在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情况下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提醒公众春节期间出行和健康防护。
三、全面落实春节期间环境监管工作。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各级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部门要成立应急队伍,完善应急值班制度,确定专人专岗,在特殊时期应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对春节期间违法排污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应急响应保障工作,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试行)》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对禁、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引导,共同创造空气质量良好的节日环境。
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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