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质监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质监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存在的检查随意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渎职失职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结合济源市质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2.坚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权到位,放管结合,提升质监部门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3.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4.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5.坚持协同推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6.坚持分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的要求,局政策法规科和办公室负责全局随机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各业务科室和稽查分局负责市局部署的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采取非随机抽查方式的,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采取非随机抽查方式的,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依法需要检查的,不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要研究完善工作机制,运用随机抽查的工作理念和方式,提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变化和实际工作情况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
1.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和监管能力等情况,结合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和分类监管的要求,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上级质监部门随机抽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下级质监部门6个月内原则上不得对同一监督检查对象重复进行随机抽查。对于投诉举报较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合理分工、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局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按照监管职责,区分不同监管对象牵头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结合机构设置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由局政策法规科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标注执法检查人员专业或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案件等情况。监督抽查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3.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按照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原则,逐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细化优化随机抽查程序,明确实施机构人员工作要求、责任追究等内容,使每一项随机抽查事项都有细化可操作的运行规范,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探索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于抽查情况,市局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科室,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四)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违法名单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将随机抽查的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随机抽查,对于提升执法公正性和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干事创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充分认识推进随机抽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看待推进随机抽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观望、不等待,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多措并举,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局属各相关科室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省质监局对口业务处室沟通协调,及时准确把握政策导向,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抽查方案、抽查比例和频次,妥善协调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全面推进。
(三)严格抽查纪律。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33号发布)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第十二条第一款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 市质监局、法定检验机构 | 局质量监督科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向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部署抽查任务;检验机构实地抽样、产品检验 | |
2 | 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对产品质量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3 |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 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七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检查,查阅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及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实物。 | 市质监局 | 对标准实施情况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
4 | 产品防伪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核查、现场审查、样品检测。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统一公告。”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发布公告。 | 市质监局 | 对产品防伪生产企业情况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
5 | 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质检总局令第75号发布)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三) 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令第66号)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对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6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检验检测活动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
7 | 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
8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第117号令)第三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活动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
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 市质监局 | 对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采取查阅、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
10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一章,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 市质监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11 | 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监督检查 |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总局2012年74号公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第五条:“各市(区)、县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基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负责开展企业分类、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六条:“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工作的通知》(豫质监监发〔2012〕232号):省局决定在全省全面实施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企业所在地质监局依据《许可分类细则》对辖区内已获证企业开展分类工作。 | 市质监局 |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经营、检验等活动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
12 | 商品条码监督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质检总局令第76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 市质监局 | 对商品条码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13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第117号令)第三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 市质监局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