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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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报告

时间:2017-09-18 17:31:06 工作报告 我要投稿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报告范本

  一、责任范围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为辖区主要河流河长,是辖区水环境质量和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职为主要责任人。

  二、主要职责

  河长对本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所负责河流年度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确保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协调解决河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三、目标任务

  (一)制定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各乡镇(街道)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河流两岸所有排放废水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分析、研判影响本辖区河流水质的问题、根源,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密切监控水质变化动态,发现异常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加大投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2015年4月底前,完成县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工程环保竣工验收,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2015年11月底前,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

  3、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步伐,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4、2015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环保验收。

  5、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汝河二期综合治理工程,以保证全县污水全方位收集和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监督,定人、定岗、定责,明确驻厂监管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

  对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不能及时发现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或虽然发现但不及时报告的驻厂监管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

  2015年8月底前,沿河两岸汇水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否则,一律予以关停。

  (五)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

  各乡镇(街道)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的项目,坚决不予引进,县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或报批。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产业集聚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六)加强河流生态保护工作

  以保持河流生态功能为目标,积极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沿河造林绿化等防护工程建设。严禁在河岸堆放和向河道倾倒垃圾、农作物秸秆、有毒有害物质和其它废弃物。加强河道清淤、生态湿地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出境河流断面水质。

  (七)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全社会形成整治合力,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续开展。认真宣传和贯彻“两高”《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提高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四、目标考核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考核指标及其方法、方式

  1、水环境质量目标

  (1)考核因子

  共21项因子: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2)考核方法

  依据市、县环境监测部门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按照单因子评价法考核,达标率大于或等于目标达标率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化学需氧量、氨氮实行季度监测,依据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每季化学需氧量、氨氮有一项有一项因子不达标因子有一项不达标,视为该断面该季度水质不达标。其它因子为辅。

  (3)考核方式

  县环保局负责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出境河流水质进行评估、通报。每季度评估、通报结果作为半年或年终考核依据。

  2、其它任务目标的考核

  县政府组织环保、发改、财政、监察、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五、奖惩办法

  (一)辖区内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连续两次不达标的,所在乡镇(街道)在接到县环境保护委员会通知后3日内向县政府作出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二)依据《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5]9号)和《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2]50号)有关规定,凡出境河流断面出现生态补偿扣款的,由相应责任乡镇(街道)承担,处以相应的水生态补偿扣款。

  (三)对未完成河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任务的乡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

  (四)考核结果由县政府在全县予以通报并报县委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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