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行为,及刊掌握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水污染信息,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河、湖、库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三条 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报告值班制。
第四条 水利部总值班室负责统一接收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水资源管理司负责分析处理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
第五条 重大水污染事件指下列情形之一:
(1)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干流,太湖及其它跨省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发生的大范围水污染。
(2)县城或县级以上城市发生水污染,影响安全供水。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的水污染事件。
(4)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5)因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l万人以上的。
(6)可能导致跨国界影响的水污染事件。
(7)其它影响重大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第六条 重大水污染事件遵循“谁获悉、谁报告”的原则。
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发生在辖区内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立即逐级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相互通报重大水污 染事件信息。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下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可直接通报下游地方人民政府。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得知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在l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经领导同意后可用电话简要报告;并立即调查有关情况,按统一表格登记.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报水利都,并通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发现或得知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水利部并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经领导同意后可用电话简要报告;并立即调查有关情况,按统一表格登记,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需经领导签发,做到信息及时,内容准确,并执行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实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辖范围内水域的水量、水质动态监测信息及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以及危害趋势,做好续报工作。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在重大水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的1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水利部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信息来源;
(2)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在流域及影响范围;
(3) 水污染事件事故发经过、主要污染物种类及特性、环境水情及其他相关情况;
(4)发生的原因;
(5)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
(7)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第十条 由于瞒报、漏报、迟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水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