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丝条例主题手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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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丝条例主题手抄报资料

时间:2024-08-21 10:22:11 欧敏 手抄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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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丝条例主题手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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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丝条例主题手抄报资料

  海丝史迹保护条例

  4月1日,市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市文化馆举行2017年全市村(社区)文化工作培训会,着重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以及古泉州(刺桐)史迹申遗工作进行培训、宣传,主要目的是强调文物保护意识、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各镇(街道)文体服务中心负责人、各村(社区)文化协管员130多人参加培训。

  市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董立新介绍了“古泉州(刺桐)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背景、历史意义及工作进程。“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是指与“古泉州(刺桐)”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海上丝绸之路”文物、建筑群等遗迹和遗址,包括我市的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等共16处具有代表性的多元文化史迹。这些文化史迹,完整地阐释了宋元时期的古泉州(刺桐)是当时世界的海上航运和贸易线路体系上的重要港口城市。

  市博物馆馆长李国宏通过生动详实的事例,对泉州市首部实体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进行解读。李馆长特别强调了海丝史迹保护管理工作的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要确保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筑工程。

  “海上丝路”的“路”有新含义

  郭万达认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具有新的含义,是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要求。新在哪里?他认为,新“海上丝绸之路”的提出,其本质是更加开放,是全球化的更高版本。

  “丝绸之路是中国古代经由中亚通往南亚、西亚、欧洲、北非的陆上贸易通道,海上丝绸之路则是打通中国与世界的海上贸易通道。在今天,它已经发展成为融合现代化、全球化的新海上丝绸之路,这是一种发展观念的转变,深圳应该迎头赶上。”

  中国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一抹新的亮丽色彩,将让中国以更新的开放面貌走向世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路”有了新的含义,不仅包括港口、口岸、运输等传统的基础设施,而且有互联网、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互联互通的“路”。

  打造全球供应链重要节点

  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深圳有自己的优势。郭万达提出,35年前中国的对外开放从深圳开始,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在新的海上丝绸之路的规划上,深圳占据优势。

  郭万达认为,深圳港与香港水陆相连,坐落在珠江口东畔,加上珠三角强大的工业经济支撑,深圳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上有着强大的后备支撑。深圳港与香港港联结起来,共同打造全球供应链的重要节点,在国家新的海上丝绸之路规划中,应扮演重要的角色,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深圳本土的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出现了华为、比亚迪、华大基因等大型跨国企业。也就是说,在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深圳已经具备强大的产业支撑,可以顺利与国际进行接轨。

  应充分利用“三化一平台”

  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发展规划中,深圳有希望成为一个重要节点,但是机会和挑战并存。

  郭万达认为,深圳要抓紧规划步伐,尽快和国家的发展战略相对接,与深圳提出的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湾区经济、外溢性经济对接。

  “深圳质量”、“国际化城市”等理念在深圳的改革发展中不断深化推进。郭万达提出,深圳要继续坚持这些理念,并充分利用深圳已经确立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前海开发开放战略平台这“三化一平台”,发挥前海在深圳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载体和引擎作用。目前深圳的国际化标准还要进一步提高,在融入全球化发展的浪潮同时,要更好学习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深化改革。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规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包括永丰库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天童寺、保国寺。

  第四条 海丝史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将海丝史迹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财政、公安、宗教事务、旅游、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文物、旅游、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丝史迹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海丝史迹保护意识。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丝史迹保护的宣传,普及海丝史迹保护知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

  鼓励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海丝史迹的知识宣传和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

  对在海丝史迹保护、管理、利用和捐赠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表彰。

  第九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施行。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海丝史迹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分类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后,应当依法设置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应当载明海丝史迹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等内容。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志说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二)倾倒、堆放垃圾或者超标排放废水、污水;

  (三)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海丝史迹标志说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海丝史迹的行为。

  第十二条 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保证海丝史迹的安全,并依法报经批准。

  在海丝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海丝史迹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三条 海丝史迹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文物、城乡规划、民族宗教、旅游、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制定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以及决定其他与海丝史迹保护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海丝史迹应当按照《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难以确定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海丝史迹的修缮、保养和管理,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缮、迁移、重建、拆除海丝史迹;

  (二)负责落实海丝史迹的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危害海丝史迹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市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指导、培训、帮助等权利。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丝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分别制定海丝史迹保护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丝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海丝史迹保护应当有利于改善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海丝史迹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史迹保护要求控制参观范围、参观时间和参观人数。

  海丝史迹的展示与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其整体环境、历史氛围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博物馆、历史陈列馆等文化场馆。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海丝史迹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海丝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海丝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 发展海上丝绸之路旅游服务、文化展示、文化创意等产业,应当符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破坏海丝史迹。

  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合海丝史迹旅游资源,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市和区县(市)文物、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的名称、标识、品牌文化的建设和传播,推动其商标和域名注册,做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海丝史迹进行监测巡视,发布监测巡视报告。

  市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监测巡视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信息及时反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海丝史迹标志说明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文物、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丝史迹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海上丝绸之路的形成发展在陆上丝绸之路之前,已有了海上丝绸之路。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通贸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它主要有东海起航线和南海起航线,形成于秦汉时期,发展于三国隋朝时期,繁荣于唐宋时期,转变于明清时期,是已知的最为古老的海上航线。

  海上丝绸之路的主港,历代有所变迁,但只有泉州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认的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其他城市并无获此殊荣。

  汉代“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徐闻古港,从公元3世纪30年代起,广州取代徐闻、合浦成为海丝主港,宋末至元代时,泉州超越广州,并与埃及的亚历山大港并称为“世界第一大港”。明初海禁,加之战乱影响,泉州港逐渐衰落,漳州月港兴起。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海道交通大动脉。自汉朝开始,中国与马来半岛就已有接触,尤其是唐代之后,来往更加密切,作为往来的途径,最方便的当然是航海,而中西贸易也利用此航道作交易之道,这就是我们称为的海上丝绸之路。海上通道在隋唐时运送的主要大宗货物是丝绸,所以大家都把这条连接东西方的海道叫作海上丝绸之路。到了宋元时期,瓷器的出口渐渐成为主要货物,因此,人们也把它叫作“海上陶瓷之路”。同时,还由于输入的商品历来主要是香料,因此也把它称作“海上香料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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