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的相关知识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古代刑罚的相关知识

时间:2024-05-18 21:50:14 泽彪 国学常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古代刑罚的相关知识

  代刑罚是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古代刑罚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古代刑罚的相关知识

  弃市是如何执刑的?

  弃市即“刑人于市,与众弃之”,语出于《礼记·王制》,“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释名》),是古代在市这样的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将犯人处死,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弃市是在闹市上执行,其目的是儆吓后来者,使人们因畏惧犯罪将会受到酷刑而不去犯罪。弃市在秦、汉、魏、晋各代极为流行,南朝宋、齐、梁、陈,北朝魏均有弃市的法定刑,北齐、北周及隋唐以后法律已没有弃市的法定刑,但隋唐两代以后执行死刑一般都用弃市。弃市刑致人死亡的方法各代不一,秦时为腰斩,汉代为斩首,魏晋以下为绞刑。

  徒刑的“徒”是什么意思?

  徒刑是拘役迫使犯人服劳役。《周礼·秋官·司圜》:“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即以后的徒刑。商周时期贵族出行都坐车,“徒”的本义是步行,因而衍生出地位卑贱的服役者的字义。前秦时犯罪人受刑后总称为“刑徒”,受肉刑后还要服苦役,男犯有“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女犯有“舂”、“白粲”、“隶妾”等苦役。汉文帝废除肉刑,将服苦役作为主刑使用,奠定了后世徒刑的基础。曹魏将这些苦役刑归纳为髡刑、完刑、作刑等三类。五代后周时,法律正式将劳役刑定名为“徒刑”,隋代将徒刑定为五刑之一,历代相沿,犯罪人白天服役晚上关押的刑罚制度直到清末都未改变,但刑等、刑期以及执行细节历代有所不同。清末改革法律,采用了西方的徒刑制度,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两种,但保留了徒刑分五等的传统。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典才废除了五等制度。

  古代刑罚的演变:

  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尧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

  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

  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

  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

  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

  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

  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古代刑罚的相关知识】相关文章:

关于古代礼仪的特征相关知识09-15

有关古代机器人的相关知识09-14

中国古代文字的相关知识09-13

古代佩饰相关的常识09-12

古代练习外功的相关方法09-14

古代科举知识09-29

古代传统风俗知识09-14

古代中国的文学作品的相关常识09-12

与古代作品相关的歇后语09-11

古代山水画知识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