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城市区房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龙门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
治理标准: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要设置硬质围挡且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路口处围挡不应超过1.2米);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
2.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做到日产日清。
3.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工程车辆进出工地必须清洗,洗车时要保证车辆车身洁净,车轮不带泥,出口路面见本色。
4.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安全立网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米。
5.建筑工程工地出入口应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得小于出口宽度;施工现场内主干道及作业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施工现场内其他的施工道路应坚实平整,无浮土,无积水。
6.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等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7.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渣土、砂堆、灰堆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定时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施工道路要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8.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
9.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单位应停止土方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建设工程。
10.施工单位应对工地周围环境进行保洁,施工扬尘影响范围为保洁责任区的范围。
11.建筑施工工地全部实现标准化管理,做到“四个100%”,即工地内非施工区裸土覆盖率100%、工程车辆(含施工、运输车辆)驶离工地车轮冲洗率100%、暂不建设场地绿化率100%、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密封率100%。
(二)城市区市政道路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新区管委会建设一局
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龙门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
治理标准:1. 施工现场按照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围档,围档材料宜选用压制波纹钢板等硬质材料,围挡安装要做到坚固、顺直、整洁、美观,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路口处围挡不应超过1.2米)。围档的设置要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的现象,围挡大门应坚固美观,并符合通行及消防要求。
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
3.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遮盖,防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4.施工过程中,应洒水抑制扬尘;对暴露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建筑垃圾等,应采用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5.车辆出入口应有防止车辆轮胎粘带泥沙出入的措施。
6.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土方开挖等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7.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做到料清场地净,恢复道路平整,保证道路畅通。
(三)城市区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房屋征收办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龙门管委会
治理标准:
1.拆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拆迁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路口处围挡不应超过1.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4.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5.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清运时间最迟应在拆迁完成后7日内清运完毕。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6.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7.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城市道路环卫保洁和养护维修及道路挖掘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龙门管委会,市环保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治理标准: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主次干道机械清扫率100%,主次干道和街巷均做到“一日两扫、全天保洁”。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要达到“七净”、做到“七无”。即路面净、人行道净、道牙净、雨(污)水口净、树坑净、墙(杆柱、箱体)根净、隔离带净;无漏扫、无漏收、无人畜粪便、无砖瓦石块、无杂草、无乱倒、无焚烧。
2.养护维修及道路挖掘:参照市政道路施工治理标准执行。
(五)城市区散流体(含建筑垃圾,下同)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龙门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城市监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治理标准:1. 车辆应持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通行证》等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还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2.车辆须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超高、不超载,不得乱卸乱倒,保持车身(轮)整洁,无抛、撒、滴、漏和车轮带泥(土)上路等现象。
(六)城市区堆放沙石、煤灰、渣土等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龙门管委会,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煤炭局
治理标准:1. 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2.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3. 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进行防尘。
4. 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立即按照治理标准进行改造。
(七)城市区公路施工和清扫保洁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治理标准:按照行业规范执行。
(八)城市区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治理标准:按照行业规范执行。
(九)城市区公用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治理标准:按照行业规范执行。
(十)城市区绿化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治理标准:按照行业规范执行。
(十一)城市区周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人民政府
治理标准:比照市定任务和标准,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制订方案,细化措施,确保市区周边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6年1月10日—20日)。
2016年1月10日,组织召开全市城市扬尘治理专项战役动员大会,部署任务,明确标准,区分责任,强化措施,提出要求,调动相关县(市、区)和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市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治理任务与目标,与相关施工企业签订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承诺书,增强施工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通过宣传发动,在全市进一步形成开展扬尘集中整治的浓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月21日—3月20日)。
全市建筑、市政、拆迁等施工企业,要认真对照治理标准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建立健全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市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对相关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是否按要求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机制,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扬尘污染现象或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还要做好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的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加大洒水频次和洒水面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区裸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裸露地面产生扬尘的情况,及时进行有效处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3月21日—3月底)。
对各责任单位承担任务进行全面考核验收,搞好总结表彰。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涉及到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建筑物拆迁、市政施工、散流体运输、企业堆场、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为便于统一指挥调度,实时收集扬尘投诉信息,及时处置扬尘污染,成立全市城市扬尘治理专项战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专项战役的具体实施由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二)狠抓责任落实。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建立健全市级、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七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落实施工工地参建各方的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健全业主、施工、监理三方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全体参与的施工扬尘控制管理网络,完善项目扬尘控制责任体系,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主动抓好扬尘控制工作。各单位对监管责任人要做到“五定”,即定承包项目、定管理措施、定任务标准、定奖惩条件、定责任要求,切实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定期公布建设、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情况,便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守,随时接受群众举报。
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为专项战役的综合组织协调单位。负责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督查考核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通报扬尘污染状况和控制工作成效;协调市、区和相关部门联动;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及时掌握扬尘污染信息,根据举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区散流体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牵头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散流体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监管工作。为符合条件散流体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严查超载、冒载、无密闭设施、抛洒和证照不齐备的运输车辆。
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加强对城市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城市规划区房屋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施工、建筑物拆除施工、环卫保洁、道路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散流体运输车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或《渣土证》,并对其实施严格监管;搞好专项战役工作的信息登记和统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区公路施工和清扫保洁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散流体运输车辆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年审等手续。
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区水利工程施工和砂石运输扬尘污染的治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主要负责公用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治理工作。
市园林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区绿化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并及时做好绿化铺装裸露地面,浇灌冲洗花草林木等防尘工作。
市煤炭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扬尘污染污染的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为专项战役的责任单位,对本辖区房屋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建筑物拆除工地、环卫保洁、散流体运输等扬尘控制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专项战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指定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责任目标;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战役顺利开展;建立住建、环保、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战役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城市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对专项战役领导小组的督查事项进行跟踪落实,并搞好各类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社区)要按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主要负责本辖区的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在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负有监督、举报的义务和责任。
各建设单位(业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概预算中要列有扬尘污染防治的专项费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指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门责任人;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和督导。
各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开工前15日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报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将扬尘污染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强化督查督办。由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日常督导、巡查和考评工作,要组织检查督导组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及时讲评通报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责任单位要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按时统计上报各类信息。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对本区域的分管工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格实施奖惩。为鼓励先进,市政府将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本次战役的工作奖励。专项战役考核细则另行发。市创模办采取不定期方式,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日巡查、周通报、半月讲评、月排名,发现问题现场纠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评排名落后的单位和部门实行财政扣款,并通报批评;对于现场管理差、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经济处罚;对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凡发现慢作为、不作为、被媒体曝光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洛阳市相关规定追究问责。
(五)加强宣传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报道专项战役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不按规定进行扬尘控制的行为给予跟踪曝光。各相关牵头责任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实施有奖举报,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积极营造全民关心支持扬尘治理工作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