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督导日常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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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督导日常工作计划

时间:2023-10-27 07:09:20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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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督导日常工作计划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又将迎来新的工作,新的挑战,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计划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手机督导日常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手机督导日常工作计划

手机督导日常工作计划1

  一、当前基层财务部门会计监督的现状

  基层单位财务部门会计业务源于基层,是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能的末端。原始凭证来自社会中的众多经济单位,军事经济活动复杂,凭证数量多而杂,其真实可靠性的审核要求高,原则性强,需要严格把关。因此,基层单位的会计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业务中,由于受人员编制少,业务素质能力欠缺等因素的制约,财务人员受到过多牵制,不能放手进行财务管理,实施财务管理不够严格,会计监督职能有弱化和软化的明显趋势。单位预算、决算的编报,资金管理,经费收支管理,日常会计业务的处理,会计报表的编报,以及票据使用等,往往都由单位领导说了算,会计变成了单位领导的“账房先生”,财务部门变成了出纳部门,会计人员往往只管结算付款,对经费使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缺乏有效地监督控制。而专项经费各自为政,由于事权在各单位,钱有多少、从哪来、怎么花、花多少,都是各单位说了算,单位领导站在单位利益的基础上,强调财务部门的服务保障功能多,强调监督职能少,会计人员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增多。久而久之,造成了基层财务部门重核算、轻监督的现象,导致了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和软化。

  二、增强会计监督职能的几点建议

  增强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监督职能弱化、软化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外监督。增强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督机制,同时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方法。从内部监督上来看,要完善落实内控制度,包括会计出纳业务分管制度,审核稽核制度、审批牵制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工作回避制度等,充分发挥自我监督把关、自我查找问题、自我纠正偏差、自我调整会计行为的作用,确保内部监督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外部监督上来看,要建立健全各项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审计的独立性,基层单位能够自觉接受上级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隐匿、谎报情况,拒绝监督。

  (二)提高监督能力,落实全程监督。监督能力的强弱,是落实全程监督的关键所在。只有提高了监督能力,才会监督、才敢监督。全程监督时间跨度较长,纷繁复杂,需要有较强的监督能力。一是要强调事前监督,要在预算计划的制定、事业任务的确定、经费的筹措安排等方面进行监督,保证预算计划的科学合理,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潜在隐患,提前堵塞经费开支使用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和苗头,提前杜绝或减少经济违纪问题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二是要加强事中监督,在经费预算计划执行进程中,对经费收支、结算报销、会计核算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在借款过程中,对借款的依据、数额、用途及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员进行监督;在审核过程中,对开支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开支项目有无擅自增减变更,开支内容有无偏离原定计划,开支数额是否突破预算计划,手续是否完备齐全等,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保证预算计划执行不走样,保证事业任务的顺利进行,保证经费收支综合平衡。三是要严格事后监督,对开支凭证、经费决算及建设成果等进行监督,以考核经费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有无超支和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建设任务是否达到既定目标,有无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三)协调工作矛盾,注重重点监督。基层财务部门人少事多,在完成自身业务的同时,还要参加会议、训练、教育及各项活动。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要积极协调处理好工作矛盾,在搞好日常监督的同时,要根据情况及时确定某一时期的会计监督重点。通常情况下,要对平时管理比较松、乱的单位,政治素质差、业务生疏或过“精”的人,经费数额大、重点建设项目、人民群众较关心的事情等进行重点监督,做到预算计划审核把关、经费使用跟踪问效、项目成果考核验收。

  (四)克服利益冲突,搞好“五个结合”。由于会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单位利益息息相关,其选拔、任免、考核、升迁等都由单位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容易造成会计人员害怕得罪人,“不愿言”、“不敢言”。因此,财务人员要敢于站在全局的利益上,克服各种利益冲突,坚持原则,敢于唱黑脸,搞好“五个结合”。一是监督与服务结合。对各种经济活动既要实施严格的、不间断的会计监督,又要不断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日常财务服务保障工作;二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监督过程中,既要讲原则、讲政策、讲大局,敢于碰硬唱黑脸,不拿原则搞交易、送人情、做“好人”,又要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公正地、实事求是地处理和解决问题;三是查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实施会计监督不仅要查问题、挑毛病,但还要善于发现典型,总结经验,肯定成绩,防止和克服单纯地为查问题而查问题的现象,消除“监督=挑毛病”的习惯影响;四是监督与管理相结合。做到在管理中抓监督,在监督中促管理;五是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摆正位置,明确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会计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整体,共同搞好监督。

手机督导日常工作计划2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全县水利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在局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监督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把督办的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办、站、股、室、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单位完成局里交办的各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水利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我局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会有关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全县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种专题会、协调会等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领导及本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及交办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有关水利事项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复情况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工作分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日常督查为按照年度督查计划进行的督查,主要是对目标责任制、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督查。专项督查是未列入日常督查任务的督查,主要是对局党总支、局务会等有关会议的.决定落实情况、领导批文、阶段性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九条 日常督查按计划、审批、执行、考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计划: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提出初步督查计划,报局务会审批。

  (二)审批:经局务会审批后,形成正式的年度督查计划;

  (三)执行: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督查;

  (四)考核:各承办单位要将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进行专项总结抄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务会;

  (五)通报: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归档:有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条 专项督查工作按照立项、计划、反馈、督办、审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立项: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局领导的批示及局务会等有关会议决定,由办公室填制督查任务表报请领导批准、立项、明确督查要点。

  (二)计划:由监督组会商有关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按督查要点,拟定落实计划。

  (三)反馈:监督组及承办单位将落实计划报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意见,修改落实计划。

  (四)督办:监督组根据承办单位的落实计划进行跟踪督查。

  (五)审核:监督组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六)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通报。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理结束后,相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要制定相应的落实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认真办理,对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落实情况要形成相应记录和报告。在办复期限内提前1日送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公文传递程序,各种发文应抄送办公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四条 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考核。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督办任务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手机督导日常工作计划3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两非”案件,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态势,确保今明两年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2个以上比值。其中,办事处、光化办事处、镇、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各下降5个比值。办事处、二孩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各下降10个比值;其他乡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

  二、主要内容

  ㈠加强跟踪和监督。以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妇科女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个体诊所、药品批发、零售药店为重点,以农村已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育龄妇女,尤其是这类人群中的流动人口为重点人群,以孕情管理、B超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使用为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和清理整治,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㈡严查“两非”案件。依法坚决取缔无证诊所和无证B超窝点,严厉查处一批“两非”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一批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产生震慑效应。

  ㈢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下五项制度,有效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在全市医疗服务市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购销市场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涉嫌“两非”行为并查实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律禁止其再进入医疗卫生和药品销售市场,涉足计划生育手术、妇产科和药品销售业务。

  二是建立B超实时监控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在医疗保健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B超检查场所、妇产科设置电子监控设施,对B超检查行为、终止妊娠手术实行24小时动态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三是建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对经过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有从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医护人员的信息进行全面详尽的登记备案,建立含有从业人员照片等资料的从业人员信息库,为今后“两非”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支持。

  四是严格《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制度。确定市一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二医院和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上述机构必须严格查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依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要按规定格式要求,统一编号,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是实行公开承诺制度。全市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批零企业及其内设机构、从业人员层层签订承诺书,公开承诺遵循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实施“两非”行为。每半年对其履行承诺事项组织一次述职活动,卫生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㈣健全长效机制。通过清理整治,建立完善打击“两非”“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落实“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严查‘两非’、统计监测”的工作措施,实现长效管理。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㈠人口计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召开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年10月1日以来查办的“两非”案件逐一进行全面复查,牵头组织对新发生的“两非”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对孕情进行清理清查,获取“两非”案件线索。负责查处实施“两非”行为的育龄妇女。负责查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两非”行为。负责向卫生部门通报、移交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两非”行为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㈡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涉嫌非法节育手术罪等,查处弃婴溺婴行为,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对线索明确的涉嫌“两非”行为的案件,第一时间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利用侦察手段联合办案,为有关部门查处“两非”案件提供支持。

  ㈢卫生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医疗服务市场出生实名登记、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厉查处医疗服务市场的“两非”案件。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涉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个体经营户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行为。

  ㈤监察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包庇纵容涉嫌“两非”人员以及“两非”案件查处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牵头组织查处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两非”案件。

  ㈥妇联。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群众团体和组织网络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广泛开展以社会性别平等和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㈦其他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参与各部门“两非”案件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证诊所,无证B超窝点等无证经营场所。

  ㈧各乡(镇、办)。组织开展“两非”宣传教育。落实关爱女孩的优惠政策、孕情包保责任制和对重点人群的监管、排查等。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卫生院、个体诊所、药店的清理清查和管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动态和各类报表。

  四、时间安排

  ㈠集中自查阶段(20xx年9月30日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前期准备和宣传发动工作,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公安部门公开举报电话,启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同时,各地、各部门逐一复查年月日以来查办的“两非”案件,对未处理或处理未到位的,依法依纪整改处理到位。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于9月10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5日开始,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开展集中清查。

  集中自查阶段实行一旬一报告、一旬一通报、一旬一督办。9月25日前,领导小组召开部门述职会,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汇报自查自纠阶段专项行动履职情况。

  ㈡综合治理阶段(20xx年10月至20xx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清理清查活动,针对清理清查中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B超备案登记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出生实名登记等各项制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分别按规定建立和实行“黑名单”制度、B超和终止妊娠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B超和妇产科实时监控制度、定点终止妊娠手术制度等制度。

  在清理清查、群众举报取得线索的基础上,集中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发生“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发生“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注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督查评估阶段(20xx年3月)。20xx年3月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及“两非”案件查处情况总结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结果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依据之一。同时,召开总结会议,兑现奖惩。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领导小组要认真落实部门联动管理、联席办公、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两非”的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过硬措施、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到事实不查清楚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人情案的行为,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目标任务,务求查处曝光一批“两非”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跨区域的“两非”案件,要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交流证据,实行联防联治,不允许隐瞒线索、各自为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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