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公司营销活动方案2篇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营销活动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营销活动方案1
摘 要 在现代企业中,财务和营销是共同实现组织目标的两大支柱。财务与企业营销之间即有相互冲突的一面,也有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一面。如何将两者更好地联系起来,通过一系列对财务及营销活动的分析、控制、管理,使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一个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A公司为例,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分析,阐述了如何在营销活动中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最终找出企业利润的所在,以达到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 营销财务化 营销方案 财务管理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一个现代企业如果想要获得理想的经营目标,有两大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即市场营销与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则是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或劳务根据市场的要求进行设计、定价并进行促销,最终在满足消费者的同时实现企业的目标和价值。通俗地说,市场营销解决市场在哪里的问题。通过一系列方案的设计、运行,为自己的产品找到合适的市场切入点,以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实现潜在的交换。
财务管理是针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财务活动的反映、分析、预测、考核以及对资金的筹划、分配、调度工作。它是对企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进行的管理,是一项服务于企业整体的综合性管理工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主体的市场营销与财务管理却往往存在许多冲突和矛盾,它们具体表现在:
1.对于信用风险的看法不一致。财务部的考核往往侧重于风险控制,而营销部门则更看重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化,通过开发大量的客户群来弥补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
2.对于市场开拓费用的看法不一致。财务部门所看重的是现在,注重考虑费用支出的效益性。市场部门则着眼于将来,短期投入的减少可能会带来将来市场规模的下降。
3.对于流动资产的管理方式看法不一致。财务部门较倾向于把资金存放于流动性更强的货币性资产或短期投资,而营销部门更倾向于把资金存放于存货或应收账款。
财务管理与市场营销如何相互结合,形成合力是企业亟待解决的。我把这两者相结合后的产物称之为营销活动财务化。它主要强调的是财务对营销活动的管理作用,通过严密的数据分析和合理的规划,使营销活动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企业的营销方案多种多样,最常见的主要包括:广告媒体宣传、降价促销、向客户赠送礼品、少量样品的试用、与其它产品作捆绑销售、在不增加售价的前提下提升产品的性能与配置等等。而作为一家典型的汽车销售企业,该公司的营销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媒体广告和客户要约活动;二是降价促销。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营销方案设计,本文主要对上述A公司的这两种营销方案进行分析。
一、 企业广告营销的财务管理
A公司的广告活动有两种:一是与汽车主机厂进行联合广告,即在汽车主机厂的广告中加入A公司的一些信息如地址、电话等。这种广告的优点是以相对较小的支出,取得比较大的广告效果,同时可以得到主机厂的客户返馈。缺点是这种广告不能更多体现出本公司特色,更像是为主机厂作品牌宣传。
二是公司的自营广告和潜在客户的要约活动。优点是宣传以本公司为主,结合本公司的特色与活动。缺点是花费代价较高。
在实务中公司财务部应从费用的投入产出比角度,评估各项广告方案,通过编制广告预算,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分析出最合理的广告营销方案,最终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
首先,公司财务部门应先根据预算的产品销售数量,以及实际中销售数量与潜客的比例关系,测算出达到公司预定销售规模所需要的潜客数。通过“潜客开发成本”来核定合理的广告宣传费用。
其次,财务部门应评估不同广告方案的回报率,确定合理的方案。通过本—量—利分析,根据投入成本的情况,以及平均单车边际贡献率,确定不同广告方案的盈亏平衡点。
最后,财务部门在营销活动后,负有总结、分析、建议的职责。比较各项支出的投入产出比,以及阶段性营销活动的效果等。同时,也为今后的营销活动积累数据,使营销方案日趋完善。
在每月确定广告方案时,需评估不同时间段、不同方案组合对潜在客户的'影响,以确定使用哪一种广告组合方案。例如在分配主机厂联合广告与自营广告的比例时,在销售旺季,预期会有较多的主机厂客户返馈时,可以适当地参加主机厂安排的联合广告;而在推出新款车型时,可以更多地采用客户的互动活动,要约一些可能有更新车辆需求的客户上门,以提升潜客数量。
此外,在每个月末,财务部开由市场部、销售部等部门参加的财务工作会议,以讨论上月市场活动情况和效果。其主要目的是新增有效潜客数及广告投入数的分析。对于新增有效潜客的分析,要着重于潜客的增加渠道。将不同渠道如电台、网络、报纸、广告牌等所带来的潜客分别汇总,根据本期在不同媒体上的广告投入,确定各媒体的单位潜客成本,并对比上期及上年同期的情况,以找出最经济的投放媒体。
二、 企业降价促销中的财务管理
降价促销是企业在营销活动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目前,营销活动中的降价主要有两种:一是退季商品季末清仓,如中秋节过后的月饼清仓,这种降价多是季节性的、临时性的;二是常规性的,以扩大销售、挤压竞争对的销售空间而进行的降价。
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也经常发生这两种降价的情况。在年末或新车型出现时,老款车型需要进行清仓,以回笼资金,降低今后产生压库的风险。同样的,当某一种车型在市场上的同规格的竞争对手增多,或出现大幅度降价的情况下,A公司也同样会以价格的方式争取客户。
公司营销活动方案2
一、 销售主体的改变
销售模式其实是一种销售方式,是销售主体通过流通领域,运用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一种活动。其流程是:商品——流通领域——消费者;具体操作为:销售主体——商品——销售人员——营销方式——流通领域 〈市场〉——消费者。
计划经济下的销售主体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和一些个体商贩。国有、集体企业占所有销售主体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其中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其它居于次要地位。以前我们外出时通常能看到一些企业的名称前面都冠有“国营”两个字,连一些集体的饮食店、供销社也冠有“国营”的名称;在公安、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主体,很间单,没有任何异议。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 经济体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确立了按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十几年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了国有经济,同时也使许多国有企业改变了性质,采取了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帮助力度,初步建立和逐步规范了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主要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主体演变而来,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了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等销售主体,销售主体就变得复杂。
在公安、司法实践中 要认定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必须先查明企业性质。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加工企业,连法人登记都没有,根本无法查明,在诉讼阶段,就有一些典型案例引起司法界、法学界的争议和争论。
二、 销售人员的身份改变
计划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是明确的,习惯统称“供销员”。所谓“供销”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供应〉原材料,推销〈销售〉商品的行为。企业的供销员负责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采购;二是推销。
所有的供销员都是企业的正式干部职工,一些大中型企业把人事、劳动部门分开,干部由人事部门管理,职工由劳动部门管理;一些小型企业把人事、劳动部门合并为统一科室进行管理。公安、司法机关要确认其身份,到所在单位调阅一下档案就可以。那时个体经商人员的成分不叫供销员,有一个固定称呼,叫个体商贩。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我们把他们统称为“销售人员”。现实中有称:“业务员”、“推销员”、“销售员”、 “供货员”、“委托产品销售人”、“人”等;工作职责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大致相同,负责销售主体的采购、推销工作。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是复杂的,有正式干部职工,有合同聘用制销售人员。其中聘用的销售人员有长期、短期的区别。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和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公司管理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要确认销售人员的身份,到企业查一下档案就可以。但是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旦企业被诈骗或被侵害时,无法维权,无法举证。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说!”如某市公安机关今年三月份侦破了刘某涉嫌特大职务侵占一案,涉及到证实犯罪嫌疑人的“销售人员”身份时,由于是私营企业,内部档案管理混乱,连起码的聘用合同、销售合同都找不到了,公安机关为了证实其身份,只好到外地客户去调查取证,花费了一些本不该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教训很深刻。
三、 销售人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的改变
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供销员拿销售主体的固定工资,领出差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正式干部职工同等。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没有固定的工资待遇,销售方式普遍实行“责任制”。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和一些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还比较好,在实行“责任制”的同时一些政治、经济方面的`待遇尚能落实,如 保险、统筹等销售主体都能解决。一些不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销售人员的待遇就没有保障,尤其是一部分不讲信用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销售主体拖欠、克扣现象严重,纠纷频繁。这种现象在沿海发达地区尤为严重。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销员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人员待遇和销售方式方面最大的区别是:销售行为与销售业绩是否挂钩的问题,前者不挂钩,后者挂钩。 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员的采购、推销行为不落实“责任制”,不与业绩挂钩,干好干坏一个样。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对销售方式普遍落实了各种“责任制”,而这些“责任制”名目繁杂,形式多样。如“包干制”、“包底销售制”、“地区产品委托销售制”、“利润分成销售制”、“让利销售制”、“某某销售制”等。
如某市公安侦查机关今年二月份办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挪用货款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其销售方式、销售人员身份进行了调查确认:销售方式是“包干制”,即销售主体以低于出厂价格提供给销售人员商品,并送货到客户,承担运费、税收,不拿固定工资,自负盈亏年终到销售主体结账;身份是销售主体正式聘用的销售人员。由于销售主体内部管理混乱,“包干制”有缺陷,销售主体对销售人员的销售活动、资金回笼等无法监控、管理,“包干制”流于形式,给犯罪嫌疑人钻了空子;在报捕阶段,个别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的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人员身份识别不清,认为证明犯罪主体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来公安机关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依法,最后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判了刑。由于侦查、检察机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定有异议,严重地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速度,造成了打击不力的现象。
从公安、司法实践中大家体会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安、司法机关要查清供销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很容易,有档案可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安、司法机关要查清销售人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很难,原因在于:
〈1〉销售主体复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区别巨大,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安、司法人员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平时不注重学习,思想僵化,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区别不清,常常因案件的一些细节争执不下,影响了办案的速度和打击的力度;
〈2〉销售方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形式。在销售活动中销售主体说了算,不能以一句营利和亏损来概括。
如某市公安机关20xx年11月在初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发现一销售主体从营销策略上去做文章,临时搞部分商品底于出厂价进行亏本销售,具体销售活动由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主体没有书面授权,也没有文字记载,只是电话通知,又没有原始记录,时间一长,大家都说不清楚了,年终结账时将亏损部分都算到销售人员上。销售主体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将销售人员告到公安机关。虽然该案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但销售人员的名誉受到了侵害,这些都是销售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3〉档案不全,销售主体被侵权后无法举证。国有、集体企业、公司,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等,内部管理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档案完整。但是一些小的企业、公司,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聘用销售人员、福利待遇、采用销售方式等方面,没有任何档案或原始记载,甚至连本台帐都没有,发生案件、纠纷后,自身无法举证,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诉讼活动困难重重。
20xx年10月份,某县公安机关派员到沿海一个发达的城市去调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找到一个个私公司的老板,意图取一个证据,要求个私老板提供财务账,一问才知道哪有什么财务账,他做生意从来不建账,收支全在自己的口袋里,本来可以通过查一下账目,个把小时就能解决的事情,却无法进行。由于这份证据是定案的关键,某县公安机关前后三次找他,制作了三份笔录,最后还是达不到要求,真是劳命伤财。
四 、销售环节的变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环节是计划性、指令性、层层进货、批发,一件商品从出厂到消费者手中,环节、手续繁杂。在公安、司法实践中收集证据容易。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环节是根据市场变化而定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销售环节的简单化,一般商品取消了计划、指令性。销售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消费者可直接向销售主体进货,在流通流域减少了许多环节,减轻了生产、销售成本,缩短了资金周转周期,提高了资金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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