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会图书馆
美国的国会图书馆有三栋楼,其中最大的一栋楼麦迪逊大厦全是法律书籍,光一个藏书的密集书库就足够让人迷路。
美国国会图书馆收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甚至有朝鲜和古巴的法律。收集方式包含购买和接受赠与。而且收集各个时期的法律,连古罗马的法律都有收集。对于那些比较脆弱的书籍,他们会使用微缩胶卷进行收集。国会图书馆对公众开放,任何人无论国籍,只要持有合法证件就可以借阅,甚至可以请求送书到家。不仅如此,很多大学都可以从国会图书馆借书,这大大方便了美国各个大学的法学院。
1.2非政府组织
1国际司法学会(IJA)
国际司法学会最初创办的目的是拓宽美国法官的视野,随后扩展至国际的法律界人士的交流,包括组织中美两国的法官进行交流等,以及对于法学生的交流培训项目等。
2华盛顿法律援助中心
由于公辩人只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对于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用的人,要想打官司,就只有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
该中心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社会资助,也有一部分来自政府。除此以外,各律所也会派律师在这里进行义务工作,使多方受益。律所的律师得到了和客户打交道的经验,律所的无偿服务使其形象提升,法律援助中心也得到了优秀律师的帮助。
在中国,很多的民事案件都是没有律师的,而当事人由于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在法庭上表现得很笨拙,庭审相当费时费力,且效率低下,因此在我国,强化类似机构的功能是很必要的,这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加强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1.3律所
1Schertler & Onorato LLP(以下简称“S&O”)
S&O 的主要业务是刑事辩护。虽然说美国政府会无偿提供刑事辩护律师,但是上文已经提到公辩人队伍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一定好。因此,有人为了获得更好的辩护,会不惜重金雇佣刑事辩护律师。在美国,一个高端刑事辩护律师团甚至可以扭转案件局势,如辛普森案件。由于刑事案件是要求不留一丝合理怀疑,因而只要有一丝破绽都不能定罪。所以刑事律师在匹敌公辩人的时候还是大有胜算的。
2White & Case LLP(伟凯律师事务所)
伟凯律师事务所的分部遍及全球,而在亚洲的六个分部有三个在中国:北京,香港,上海。伟凯的华盛顿分部在闹市区占了一栋大楼的几层,走廊内放置悬挂各种艺术品包括中国的观音像。低调地体现其经济实力。而和伟凯不分伯仲的律所在美国还不少,表明美国的法律服务业有利可图,也侧面反映出其法律制度的复杂与社会分工的细致。
本次华盛顿之行,主要使我们对美国与法律相关的各个行业都有所了解,包括属于政府的法院、公诉人、公辩人等,非政府的司法学会、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本地律所。各个机构组织机构互相合作互相对抗,使其司法体系不断完善,也使其居民得到最大程度的公正。该阶段的访问,使我们不再局限于书本或电影美剧中所看到的那冰山一角,而是看到了一个完整的轮廓。而随即到来的法院实习也将在使我们看清轮廓中的一部分。
二、纽约
1.1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实习心得
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的实习中,我们通过亲身实践初步形成了英美法的知识框架,了解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对今后两大法系的融汇贯通也有了一些自己的想法。主要为以下四点:
一是自主学习。
我们不再像在学校里那样,有书本教授、有老师提点,在法院里一切都要自己主动去学、去做、去要求。法官会带你去听很多庭审,在开庭前给你讲授相关知识并给你阅读相关文献资料,让原本不那么了解英美法系的我们在开庭时也可以很好地理解整个过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给你安排一些实际的、可操作的工作并指导你如何操作,让你更加深入地了解他们的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学会了如何整理资料,以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为两大分支,按照时间进行排列;学会了如何对案件写概括总结以供法官查看,这涉及到大量的案件内容的阅读,通过全部文献的阅读来确定该案的motion并自己组织语言写summary,
这点对于英语尤其是法律英语的要求很高,职员们都会对我们进行帮助和指导;学会了如何在庭审中最大程度地参与决策,我们一同旁听了一个走私和谋杀罪的判刑过程,期间法官带我们进入他的 robing room 并询问了我们对于该案定罪的态度和想法,我们综合道德、法律、公正、仁慈等多方面因素给出答案,与法官的想法相差无几,之后我们回到 courtroom,法官宣判,这个结论是我们多人共同参与的结果。
二是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
在本次法院实习中,对于没有英美法知识背景的我们而言,能做的具体工作其实很少,只能通过对正式员工的观察和学习提升自己。我们从最简单的案件归档开始接触各类案件,到后来做案件总结整理的工作,这是一个逐步成长的过程。当然,这些工作并不是自然而来的,而需要积极地争取,如果态度不够积极就可能无事可做,因此,不停地问正式员工和法官有什么可以帮助他们,这样才能接触到更多的工作。
三是基本礼仪。
步入社会就需要了解基本礼仪,而我们一行人来自中国,更要注重中美文化的异同,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论是着装还是待人接物,都应该合乎礼仪,才不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平时多学习、多注意其他人的做法或向专家请教。来到美国后,我们发现他们的文明素养的确值得学习,地铁到站后自动站成两排、先下后上;在公共场合不会大声喧哗;在离开之前会带走所有的垃圾;开门会为后一个人推门等。
四是为人处事。
我们在法院实习,是新人,是学习的一辈,时刻注意与法官和正式员工的交流和沟通,言行中对他们保持尊重是十分重要的。虽然我们现在面对的无非是同学、老师、家长,但工作后就要面对更为复杂的人际关系。无论是和领导、同事还是客户接触,都妥善处理,如果国别不同还要考虑文化差异,而不能只考虑自己。英美法以判例法为主,法官通过过去案件的判决根据来对当下的案件决定是适用还是创制,这与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有很大的区别,因而在实际判案中法官的思维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两大法系并不应该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各取长处,英美法系可以不用一味地遵循判例而可以创制一些成文条例以供参考,大陆法系也可以不用一味地遵循条例而可以将过去的判例作为当下判案的参考,如此互补可以让两大法系发展的更为完善。
1.2 纽约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实习心得
1个人破产体系简介
第一天在东区破产法院的实习是在风与雪中开始,一抵达热情的他们就向我们介绍各位同事,带领我们熟悉办公场所。美国法官的工作模式与中国非常不同,中国法官自行处理案件、撰写裁判文书、审阅案件材料,而美国的法官更像是一个由书记官、助理和法庭记录员支撑的由法官为代表的团队,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审阅由书记官整理的案情,然后在法庭上根据双方的辩论做出自己的判断。而破产法院的法官又与联邦地区法院有区别,联邦法院多处理对抗案件,而破产法院多审核公民个人破产的申请,比如公民能否申请破产、是否符合他所申请破产的条件等。
美国与中国分属两个法系,美国为大陆法系,中国为社会主义法系,类似于成文法系。但是在破产法院中,美国的判例法特征并没有很大地体现,法官对于个人申请破产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成文法的规定。美国的个人破产法体系中,个人破产分为四个种类,我们主要接触了其中的两种——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破产法第七章下的破产属于清算条款,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将被用于清偿。在个人破产体系中,财产受托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负责审核债务人的申请是否属实、是否达到所申请的破产种类的标准、审核债务人的还款计划等。在第七章中,财产受托人收集并且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的欠款。个人、公司(包括合格的商业基金)、或者合伙企业都可
以申请第七章的破产。当案子终结时,个人债务将会被免除,与此同时,个人将获得“新生”。一个人如何确定自己的破产情况能否申请第七章的破产,则需要向从事破产法专业的人咨询。
破产法中的第 13 章则允许你保有现有财产并且开始偿还计划,计划一般为使用今后 3-5 年的工资来偿还你的债务。如果申请了第 13 章的破产,你将会偿还所有有担保的债务,例如房贷,当然也会偿还没有担保的债务。申请破产法第13 章中的破产所做的计划通常是基于有固定收入的基础上,在 3-5 年内清偿欠款。
由此可得,申请破产法第 13 章的破产的前提条件是有固定的收入,可以包括工资、租金收益、生意收入或者独资营业、盈利。第 13 章的破产对于拖欠房贷但却希望能够继续持有房屋的人非常有帮助,无需变卖所有的财产来偿还拖欠的贷款。
2听证会旁听
Stong 法官在周一周二都有听证会,作为初来乍到的实习生,我们希望通过旁听从微观对美国的个人破产体系有更细致的体会和切实的了解。美国法官和中国法官的工作模式不尽相同,美国通常是由书记官、助手等一系列人员支撑的一个大团队,而中国则从审阅案件资料到书写裁判文书都由法官一个人完成,所以美国法官一天的审案数量可以达到 50-60 件,而中国则至多 10 件。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高效,更会发挥人才的作用,当然这可能与中美两国培养法律人才成本的差异有关。
破产案件的审理与一般的法庭庭审不同,庭审一般用“trial”表示,而破产法院的听审则被称为“hearing”。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庭审不同于中国的究问制,通常由律师出示证据,向证人提问,法官则需要做出最后的判决;在破产案件的听审中,财产受托人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律师进行相互举证辩论之外,法官也会向律师或者财产受托人提出许多问题来决定是要继续进行下一次的听审,还是同意破产申请及还款计划等。破产案件听审的法庭与一般的法庭也有所不同,
刑事案件中被告可以请求陪审团,而在破产案件中并没有陪审团的存在。虽然美国作为英美法体系国家,判例法是美国司法的一大特色,但是旁听听审的过程中,法官对于破产申请的认可或者驳回大多取决于成文法的规定,极少会涉及到之前的判例。
美国司法体系的高效率还体现在法庭听审形式的多样化,当律师或者财产受托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到达法庭,法庭可以安排电话听审,因为个人申请破产的程序本身就非常复杂,如果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耽误整个破产申请的进程可能对债权人债务人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所以安排电话听审能够达到各方利益最大化。
3prose
申请破产法律援助人是破产法院的机构之一,由于申请破产的人自身财务状况不好,一部分人很难负担破产咨询人和律师的费用,破产法律援助人的工作就是协助申请人填制提交必需的申请表格,对破产申请人进行程序性的指导。在破产申请过程中,破产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但是需要出具证明自己财产状况的文件并等待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当你的收入在低于贫困线150%的时候,你也可以申请减免破产咨询顾问的费用。由此可以看出,申请破产法律援助人并不能提供实质性的建议,只能在程序性事项上向申请人提供一些帮助。
该机构的设立是美国司法部门人性化的体现。申请破产者作为弱势群体,在不能负担律师费、咨询费的情况下,由破产申请法律援助人协助他们了解整个过程、填制表格。这样一来,在债务负担和繁琐程序的压力下,他们依然能够顺利进入到破产申请的程序中。另一方面,这同样体现了美国司法的高效,该机构的设立大大减轻了整个破产法律系统的负担。
4loss mitigation
想要将“Loss mitigation”转译成中文,“和解以减少损失”是比较贴切的说法。当一项债务被延迟偿付,债权人希望通过变卖债务人所有的房产来实现自己的抵押债权,债务人则希望保有自己的房产、放宽偿还债务的时间。在这样的案件中,债权人一般为银行。众所周知,在与债务人的关系上,银行通常是较为强势的一方,因此当贷款延迟偿还时,债务人并不能通过一般途径与银行进行对话。
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以减少损失”是申请破产的一个必经程序,但并不要求一定要达成某种和解结果,换言之,法院实际上提供了一个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和解的平台,使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地位相对平等,也让债权人在更多地考虑了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之后再作出最后的、同时有利的决定。
该程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其实是一种双赢,一方面,债务人延迟自己还款的时间并且达成自己保有财务的期望;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可以在平和持续的状态下使债务得到偿还。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并没有个人破产业务,只有公司或者企业破产。美国的个人破产申请最大的益处便是可以让债务人通过变卖现有财产或者利用固定收入延缓还款的期限,特别是第 13 章破产申请,实际上是将每个月需要偿还的较大数额的欠款转换为每个月较小的还款数量和较长的还款期限。在总额不变的
基础上,对债务人则有很大帮助,能够让其经济状况获得“新生”:在收入的基础上维持自己的生活,同时偿还欠款。
在法院的架构体系上,中美也有很大差异。东区联邦破产法院有三名大法官审理案件,而其余的书记官、法官办公室代表都是协助三名法官进行审理工作。
法官承担整个案件中最关键的部分,前期案情整理、联系双方当事人和后期撰写听审记录和决定的工作都由书记官或者法官助理完成。而在中国,由于行政职位的影响,反而是职位越高审理的案件越少,并且整个案件的全过程都由法官自行跟进,不免让人有点些疑惑,法律人才培养的成本与法律人才发挥效用的比值是否妥当?
从申请破产法律援助人的角度折射到全美的法律援助系统,可以看到美国的法律援助有着非常详细的专业划分。譬如说,专职于刑事案件的公辩人分为两类,一类为国会拨款,一类为法院召集,他们都有非常丰富的资源能够自行调查案件;法律援助则专职于民事案件,譬如房屋纠纷、家庭纠纷等等,律所会被政府要求免费提供一些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助前来求助的人,因此法律援助中心也具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人才为不能负担律师费的人进行服务。在破产申请中,也会有法律援助来帮助人们了解破产申请的程序、正确填写表格,甚至有免费的律师帮助债务人申请破产以摆脱债务。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援助人并没有做到术业有专攻,由同一批法律援助人负责不同类型的案件,律师与法律援助人资源的差异势必会导致案件的败诉。
尽管成文法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判例法的作用却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正如法官所说,成文法并不能预料到案情的方方面面,必然会有细微的疏漏,若不遵从先例,每个法官在成文法的大框架下对成文法进行自己的解释,那么相似的案件将会有不同的判决,所以判例法依然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习过程中,法官和书记官都非常乐于回答我们的问题,不管是入门级的对个人破产申请体系的概念模糊还是后期对该体系一些具体问题的疑惑,大家都非常耐心、热情地回答。在这里两周的实习,旁听庭审、与书记官交流、协助破产申请法律援助人开展援助工作、协助书记官工作,也让我通过从事一些工作更加了解美国个人破产的法律体系。
三、反省自身不足及需要改进之处
当然,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自身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改正与提升。
一是缺乏工作经验。我们一行人中有三人从未实习过,一切都需要学习、需要别人指导。
二是工作态度仍不够积极。在工作中仅仅能够完成法官布置的工作,在没有工作任务时不能主动要求布置工作,比如自己要求听庭。
三是工作时仍需追求完美,尤其是法律相关的工作,不允许丝毫的马虎,严谨认真是时刻要牢记的。
四、致谢
作为中国的法学生,远赴美国到美国法院实习在旁人看来也许意义不大。然而,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这次实习让我们受益匪浅。首先,我们从一个学生的角色变成了一个法院职员,旁听庭审,参与决策,以一个参与者的身份和公正的角度客观地评价案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完成职业化角色的转化,发现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潜力和兴趣,为回国发展或出国深造奠定良好的事业基础,也为自我成长丰富了阅历。
感谢学校给我们这次宝贵的在美国法院实习的机会,从中获得的实践经验将使我们终身受益,并会在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得到印证;同时也要感谢老师和法官对我们的细心关心和指导。本次实习所学到的知识很多是我们在学校很少接触和注意到的,但在实际的学习与工作中又是十分重要和基础的知识。通过本次实习,我们不但积累了许多经验,还将书本上的知识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使我们更加真切地明白:“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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