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监管与地方分权读后感
一、文章讨论的问题及意义
文章讨论了一个主要问题:为什么在社会性监管领域,如煤矿、环保、食品药品方面,中国要采用分权的结构?
文章针对作为中国在社会性监管领域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研究,分析了三种监管类型——准入监管、标准设立和信息披露,揭露了三中监管方式的优点和不足。作者认为,三种监管应当达到动态平衡,目前政府大多依赖准入监管,未来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标准设立和信息披露的比重。然而在新时代监管模式下,社会性监管不能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中间层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责任,监管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有待提高。政府在食品安全等领域对地方和社会的分权以达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平衡是文章的核心内容。
二、文章的结构与论证
文章分为3部分,分别阐述和论证了以下内容:
文章第一部分针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监管维度展开分析,问题本质在于如何到到地方关系的平衡,研究发现政府倾向横向集中监管弱化纵向监管,以政治风险为基础的责任转移说显然无法完全解释分权,引出一个新的理论来解释中国在与健康风险相关的监管事业上的分权倾向。
文章的第二部分阐述了文章的分析框架,政府、市场与社会。从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的不同出发,三中监管手段的政府介入程度不同引起效用有所不同,表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它反映的是在食品安全上各方力量的相对强弱,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就全国性政府与地方性政府的分权而言,全国性政府在准入监管方面更有优势,而地方性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标准设立与信息披露方面更胜一筹。
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了中国在食品安全上为什么实现地方分权,文章以QS制度为例,梳理了食品监管的集权到分权的历史脉络,指出完全依赖中央政府准入监管行不通,分权给地方后更能有效实施监管。
文章的第四部分展开了比较研究,指出美国进步时代的食品监管改革集权的.原因,自由放任带来垄断,法院治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个人选择的问题,而是社会公共问题,需要集体的行动才能应对。政府集权可以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传统的声誉机制被信息披露与标准设立下的社会监管所取代。
三、文章的主要观点及读者意见
文章的主要观点是所有国家的监管体系都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准人控制、标准设立和信息披露,多样化监管是未来的监管趋势。当前中国的监管制度过于依赖事前监管,标准设立和信息披露的手段使用都仍然有限。在多样化和分散的监管环境下,考虑到公众对不同食品不同层次的需求,需要加强标准设立与信息披露,指出中国的监管改革必须引人社会的动力来施行对市场的约束,需强化社会监管。
笔者基本同意作者的观点,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采用事前监管较多,适中事后监管较少且有一定难度,改变监管方式,分权给地方,引入社会监管主体是有必要的。文章的亮点是作者对中国的监管制度的分析,揭示了监管问题的实质,其解决方法是社会共治。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域,个人直接对抗大企业和政府并非经济,用社会的力量来政府与大企业对话更具效率与实现公平。然而,文章在结构上有所欠缺,文章对监管效用的分析应建在其建立在数据提炼的基础上,数据来源的缺乏让评价标准的说服力有所欠缺,显得主观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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